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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使用飞机、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运送人员、货物、邮件的一种运输方式。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始发、中途和终点站 有一点在一国境外的航空运输。主要在国际航线上 进行。国际航线是通过政府间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建立的。在运输过程中为保证国际航行的安全和效 益,必须按统一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 和协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地区性民用航空组织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国际航 空运输始于1950年7'月,当时和前苏联合办的中苏 民用航空公司开辟了北京为始发点到前苏联赤塔、 伊尔库茨克和阿拉木图三条国际航线。 

    航空运输始于1871年。当时普法战争中的法国人用气球把政府官员和物资、邮件等运出被普军围困的巴黎。1918年5月5日,飞机运输首次出现,航线为纽约-华盛顿-芝加哥。同年6月8日,伦敦与巴黎之间开始定期邮政航班飞行。30年代有了民用运输机,各种技术性能不断改进,航空工业的发展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建立了航线网,以各国主要城市为起讫点的世界航线网遍及各大洲。1990年,世界定期航班完成总周转量达2356.7亿吨千米。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向承运人填交货物运输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运输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填交的货物运输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物运输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2.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以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个人,均应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

    3.托运人对运输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托运人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不符合规格的货物。

    4.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物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标标志。

    5.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6.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入开具货物运单时一次付清。

    7.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月。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讨保管费。

    8.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半途而废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物运输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9.因承运入的过失或故意造成托运人或收货人损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应在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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